专题研究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理论思考

 

发布时间:2016-05-24

 

    王绪瑾 易珊梅 北京工商大学

 

    摘要:巨灾一直是困扰全球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要风险,我国幅员辽阔,有关地区经常发生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给我国人民生命带来了伤害、经济带来了巨大损失。如何通过保险的手段有效转移巨灾风险,以稳定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本文拟在分析巨灾保险客观必然性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路径。

 

    一、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客观必要性

    巨灾风险是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学术界对于巨灾有三个维度的定义,从定量方面看,是指灾害造成的损失程度;从定性方面看,是指灾害发生地已经不能处置,必须依靠外部的力量解决;从地理学角度看,包括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值,以及灾区的范围等;从性质而言,巨灾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有的仅指特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的,美国则以自然灾害导致一定损失金额来计量的。本文认为,从定量方面来看,巨灾应该以损失金额占一定经济体财富的比例较为合适,如50%或30%等。因为不同经济体财富不同,其承受能力是不同的。无论从哪方面界定,巨灾的一个共同的特征是损失金额巨大。如我国的唐山大地震、汶川地震、玉树地震;我国南方沿海的台风、洪水等,这些灾害事故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均构成较大影响,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因此,在政府的主导下,发挥市场的作用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非常紧迫的课题。具体为:

 

    第一,巨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下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要素。市场经济是保险的必要条件,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保险;保险则是市场经济制度完善的不可或缺的要素,没有保险,便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我国虽然在1980年就恢复了国内财产保险业务,但自1996年将地震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当然可以作附加险承保。但从国际而言,巨灾又不同于一般灾害,其损失之大、范围之广是一般机构或家庭所不能承受的。因此,一般作为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巨灾保险也就更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不可或缺的要素。

 

    第二,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关系到一个国家长期稳定发展的战略思考。由于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性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因此,每次巨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影响着一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则可通过交付保险费将巨灾风险有效转嫁出去,用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保持了社会经济的稳定。

 

    第三,巨灾保险制度是国家专业化管理的必要条件。在没有巨灾保险的条件下,发生巨灾时,各部门政府在忙于自身工作的同时,需要忙于救助、甚至忙于组织捐款等赈灾活动,而巨灾保险则可以将巨灾风险转嫁给专门的保险机构,从而,便于政府有关部门更加集中力量从事专业化管理,达成社会的有效分工,提高政府的管理运行效率。

 

    第四,巨灾保险制度是加强经济核算、有效利用财政资源的重要手段。由于巨灾保险一般由保险公司经营,其由纯费率、营业费用和税率构成保险费率经过严格的保险精算,其理赔也需经过估损、理算、核赔等重要环节,这些比一般财政救助更为准确,从而,保障了有效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巨灾损失,同时也便于有效发挥财政资源的效用。

 

    第五,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减少巨灾事故。由于保险的派生职能是防灾防损,投保了巨灾保险,保险公司将会指导有关被保险人做好灾害预防工作,从而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减少或降低损失程度。 

 

    二、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路径

    由于巨灾具有损失金额的巨额性、损失范围广泛性、影响性质的社会性,因此,巨灾保险带有准公共品的性质。在解决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路径中,首先要选择经营模式,在选择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上应该是政府主导、商业运作,并引入竞争机制的模式。所谓政府主导是指政府应该以一定的政策扶持,以维护公平、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商业运作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以便提高经营效率;引入竞争机制是指允许具备经营该险种资格的保险公司参与,以便促进竞争、改善服务、提高市场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巨灾保险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稳定器、经济助推器的作用。具体为:

 

    第一,实行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凡是市场能解决的,政府就不要干预,因为市场配置资源比政府配置资源要有效的多;但是,一旦市场失灵,政府就要干预,以矫正市场的偏差。其干预的方式,可以是国有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也可以强制保险或政策性保险。从法学的层面看,凡是不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政府就不要干预,当涉及第三方利益,市场失灵时,政府就要干预,以保障第三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其常用的方式便是强制保险。由于巨灾保险一般不涉及第三方利益,因此,应该采用自愿保险的方式;同时,由于巨灾保险是一种准公共品,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失灵,需要一定的政府干预,这种干预的方式便是实行政策支持的保险,如免征营业税、增加适度的费用补贴等。其目的在于促进稳定社会,这是为了落实社会政策的需要。

 

    第二,建立财税优惠制度。由于巨灾保险是一种准公共品,同时,在没有巨灾保险的条件下,需要大量的财政救助,因为获得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据此,我国财税应该对巨灾保险予以支持,这样既使受灾主体获得经济保障,也可减少财政救助支出。主要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考虑,从供给者而言,对经营巨灾保险的保险人免征营业税,并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鼓励保险人承保;从需求者而言,对投保人以一定所得额内的所得税税前列支和费用补贴,鼓励投保人投保,而对所得额不投保的,则征收其所得税。从而,提高巨灾保险的覆盖面,也提高了国民巨灾保险的保障程度,减少社会风险。 

 

    第三,加强基础数据建设。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是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利用历史数据与专业知识衡量巨灾导致的损失。这是保险业据此厘定巨灾保险的保险费率、提存准备金的前提,也是建立有效风险转移机制的基础。我国目前尚无全面的相关数据,需要多个部门的数据协作共享和合作研究,建立相关数据共享机制,从而,构建巨灾保险的数理基础。 

 

    第四,加快巨灾保险立法的制度化建设。保险是法律的产儿,带有准公共品性质的巨灾保险更是如此。巨灾保险需要法制保障,这是得以实施的制度基础。世界上实施巨灾保险的主要国家,一般通过立法进行,如美国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日本通过了《灾害对策基本法》和《地震保险法》等,从而形成了各自的巨灾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确立,在于通过巨灾保险立法可以规范巨灾保险,可以明确政府、保险人、投保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明确规定承保、理赔、巨灾保险基金、分保等,促使巨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地实施,从而扩大巨灾保险在我国的覆盖面,提高国民巨灾保险保障程度。

 

    第五,建立有效的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由于巨灾的损失数额巨大,巨灾保险单纯依靠再保险很难有效分散风险,因此,还应建立巨灾保险证券化制度,由再保险和巨灾保险证券化相结合构成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机制。保险风险证券化是将巨灾风险组合证券化,使之以证券的形式直接与投资者挂钩。投资者也许认为投资巨灾风险是值得的,这样可进一步分散资产组合的风险,因为巨灾风险与金融市场风险几乎毫不相关。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产品之一是巨灾债券,即保险公司将所承保的巨灾保险以债券的形式通过一定的特殊目的机构向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出售,从而分巨灾保险所承保的部分巨灾风险,以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证保险公司财务的稳定性。

 

    巨灾债券分为保本不保息的巨灾债券和本息均不保的巨灾债券。对前者而言,在巨灾债券期限内,如果没有发生约定的巨灾风险事故,则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息;如果发生约定的巨灾风险事故,则投资者少得或得不到利息。对于后者而言,在巨灾债券期限内,如果没有发生约定的巨灾风险事故,则投资者不仅可以收回本金,还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息;如果发生约定的巨灾风险事故,则投资者不仅会损失部分或全部利息,而且还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巨灾债券的主要特点:收益取决于具体保险事故,以所筹资本组建“特殊目的机构”(即连接保险人与投资者的机构)。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对投保人的好处:不用冒信用风险即可获得额外的承保能力,独立触发原因的效率优势。为了促进巨灾保险证券化来提高风险转移效率,扩展可保风险的范围,并通过资本市场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必须解决以下相关问题:一是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这是最基本的条件;二是完善法律法规,提供必要支持,这是市场正常运行的制度保障;三是完善相关行业的配套和支持,涉及国民经济领域中的诸多行业,包括法律、审计、资信评估、资产信托管理以及中介等服务行业,这是机构平台;四是完善和规范技术和人才的支撑体系,这是技术保障。由于保险衍生品既不同于传统再保险,同时又有许多产品同资本市场紧密相连,这就决定了研究开发保险衍生品必须同时具备保险业、资本市场及其他金融业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不过,巨灾保险证券化并非传统保险产品的替代品,而是对传统产品的补充,是对传统保险产品风险的进一步分散。

 

    总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已刻不容缓,对我国政府、保险市场、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均有重要的战略影响,它将大大提高我国国民巨灾保险程度,促进社会经济稳健发展。同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经济强国必有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做后盾,从保险的风险管理和投资功能发挥的角度理解的:保险为社会经济发展遇到特定风险时提供经济保障;发达的保险市场是资本市场稳定的重要后盾。建立一个强大的保险业,既需要政府对保险业的支持,更是保险业对政府的支持。因为,一个强大的国家需要一个完善而强大的风险管理体系做后盾。要成为一个现代的市场经济国家,若没有一个坚强的风险管理保障体系做后盾,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而建立现代的保险业,更需要一个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做后盾,以保障保险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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