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委员会
【工作机制】保险行业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险行业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为行业风险监测业务设立的咨询顾问机构。为促进专家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建立宗旨是汇聚业内外资源,为保障基金公司风险监测业务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意见,提升参与行业风险管理的专业水平,发挥在保险业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建设过程中的作用。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分别设立产险专家委员会、寿险专家委员会和资金运用专家委员会。成员来自保险行业、高等院校、咨询机构、评级机构等,经保障基金公司聘请,根据本规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研究保险行业发展运行中的突出风险和较大潜在风险问题及其演变趋势,结合行业形势和风险情况研究保障基金公司在行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二)对风险监测相关的指标体系、监测方法、专项问题、研究报告及成果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根据保障基金公司业务需要,对风险监测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保障基金公司需要提供相关领域的培训及业务讲座;

    (五)保障基金公司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

    (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分别召开一次产险、寿险和资金运用专家委员会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会议安排;

    (二)咨询指导。就保障基金公司风险监测业务的具体事项提供咨询指导;

    (三)根据保障基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举办业务讲座或其他培训活动。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要求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由来自保险行业、高等院校、咨询顾问或评级机构等的专家组成,每个年度产险专家委员会、寿险专家委员会和资金运用专家委员会的具体人数由保障基金公司确定。

    第七条 来自保险行业的专家委员原则上应是公司(集团)负责战略、财务、市场、精算、风控、资金运用、资产负债匹配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相关从业经验,对行业风险具有一定研究和见解。

    第八条 来自高等院校的专家委员原则上应是国家211工程及教育部重点院校的保险院系教授,在研究保险业方面有一定建树,近年内在核心期刊发表过文章或专著。

    第九条 来自咨询顾问或评级机构的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具有丰富的保险行业研究或资金运用咨询经验。

 

第四章 专家委员的聘任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保障基金公司与专家所在单位或专家个人协商产生,聘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聘期届满后,保障基金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等情况,决定续聘与否。如未续聘,视为自然解聘。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因年龄、身体、工作岗位变动及其他原因,可在聘期届满前书面提出自愿辞任申请,经保障基金公司确认后解聘。

 

第五章 专家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及时获取工作计划,参与保障基金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依据顾问咨询活动的贡献,获得一定经济报酬;

    (三)对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具体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秉持科学、客观、公正的精神,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及行业经验独立发表意见;

    (二)勤勉尽职参与各项活动。如因特殊理由无法出席,应事先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说明;

    (三)对履职工作中涉及的行业数据、商业秘密以及其它按照有关规定尚未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章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保障基金公司设立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风险监测与信息管理部。

    第十六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联络和安排专家委员开展各项工作;

    (二)组织会议、准备和制作相关材料、起草和整理有关会议纪要及报告;

    (三)整理归档相关材料;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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