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寿险合同的救助规则

  一、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二、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上述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