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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引进来”和“走出去”——保监会积极推进对外双向新开放(2018年第1期 总第3期)

 

中国保监会国际部主任 姜波

 
发布时间:2018-1-30

 

    保险业作为当年入世谈判的焦点和入世后对外开放的排头兵,在中国整个对外开放战略布局中一直居于重要地位。201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针对各行业提出了进一步开放的具体要求。2017年7月中旬,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会议上指出,要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保监会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本着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有利于增强保险稳定有序竞争、有利于防范保险业风险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力度,同时,控制跨境风险,积极推动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

 

    一“引进来”——放宽市场准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

 

    (一)外资保险经营情况

 

    1.外资保险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丰富了市场主体。目前,共有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57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其中财产保险公司22家,人身保险公司28家,再保险公司6家,资产管理公司一家,下设各级分支机构1800多家。保险中介方面,共有13家外资中介机构,其中代理公司5家,经纪公司6家,公估公司两家。此外,共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了141家代表机构。

 

    2.产品结构以保障型为主,突出保险保障主业。大多数外资公司遵循保险业经营规律,着重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从人身险来看,2017年前三季度,外资人身险公司普通寿险业务规模保费占比66.71%,高于中资保险公司5.47个百分点,保险保障功能相对突出;从财产险来看,外资财产险公司非车险业务占比达48.6%,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3.外资保险业务集中在人身险,销售渠道主要是银邮代理和个人代理。2017年前三季度,外资人身险实现保费收入1555.35亿元,占外资总保费收入的91.04%,其中,银行邮政代理保费收入占比60.49%,个人代理渠道保费收入占比26.96%。

 

    4.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较快增长,市场份额仍有潜力。2012年至2016年,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0.58%。2017年前三季度,外资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708.42亿元,同比增长37.39%;市场占比5.61%,较2016年同期增加0.67个百分点。

 

    (二)扩大对外开放,优化准入政策,严守风险底线

 

   1.加强顶层设计,积极稳妥推进保险业对外开放。保监会强调要进一步加大保险行业对外开放力度,提升中国保险市场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吸引力;进一步优化准入政策,引入更多优秀的境外保险机构。十九大后,我国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具体到保险业的政策是:“3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5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这对保险行业,特别是人身险行业对外开放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下一步,对于已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进一步优化监管政策,鼓励其进入健康、养老、巨灾保险等业务领域,参与保险业经营的新模式,支持其参与国家和保险业的各项改革,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对于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保险机构,将进一步优化准入政策, 引入更多优秀的境外保险机构,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结构,增强市场活力,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2.“严”字当头,积极整治保险市场乱象。保监会按照“1+4”系列文件精神和“监管姓监”的要求,大力推进准入后的后续监管,消除保险乱象。2017年,为全面摸清保险行业公司治理现状,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力度,采取了多项针对性措施。一是全面开展对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的评估工作,在完成现场评估的基础上,梳理、汇总外资保险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等方面的情况,并向各公司通报评估结果。下一步,将对需重点关注的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等措施,巩固评估整改成果。二是逐步完善“外审会”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健全组织架构、严格工作规程,适应保险业对外开放新形势,提高金融监管能力,更好地服务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三是强化对在华外资保险机构的非现场监管职能。根据偿二代相关监管要求指导外资保险机构完善内控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化解股东合作僵局。目前,已启动整改工作,要求各公司按照监管反馈意见,制订整改方案并提交报告。

 

    3.防范境外母公司与在华子公司的风险传递。保监会在开展现有跨境监管协调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了跨境监管协同、应对风险传递和处置的合作。我国既是9家G-SII(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之一的监管母国,又是30多家国际活跃保险集团(IAIG)的监管东道国,应根据相关国际规则,以集团监管为抓手,进一步强化跨境风险监控和防范,增强跨国保险集团的国际监管协调性;关注外资保险机构与境外母公司的关联交易,分析境外风险因素向我国市场传递的可能性。

 

    4.防范激进资本给外资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隐患。近年来,一些企业以购买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的方式进入保险业,其较强的逐利性和投机性增加了行业的整体风险。一些激进股东在外资公司中“一股独大”,致使公司治理不完善、内控管理薄弱,成为资金来源不实以及非法关联交易的源头。因此,应对外资保险公司的中资股东设立严格的准入门槛,并加强对外资公司治理的监管。

 

     二“走出去”——支持和鼓励中资保险机构向海外发展

    (一)中资境外保险类机构整体情况介绍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走出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在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支持优势产业走出去、提升我国保险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共有12家中资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或收购)了38家保险类营业机构,其中包括6家寿险公司、14家产险(再保险)公司、11家资产管理公司、5家中介公司、2家控股公司。

 

    境内保险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布局,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保险保障服务。目前,中资机构在新加坡、印尼等国设有营业性机构,并计划在“一带一路”沿线更多的国家或地区设立营业性机构。

 

    保监会大力支持优势企业进行有重点的海外布局。人保、国寿、太保、太平、中再等国有保险集团均在境外设有一家以上的分支机构,为国有保险集团实施海外战略提供了有力支撑。中海油、中石化在香港地区设立了专业自保公司。为积极支持香港地区巩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保监会先后批准中资保险企业在香港地区设立了23家保险类营业机构,其中有11家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控制跨境风险,积极推动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

 

    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主要面临以下风险:一是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保监会主要是对“走出去”机构进行审批或备案,境外风险的识别、预警和防范机制有待建立;二是投资决策风险,境内母公司在进行海外投资决策时,有时缺乏全面考察和风险分析;三是经营不善风险,由于国内外保险市场存在差异,我国保险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不适应当地市场和监管的情况,导致经营不善。

 

    针对“走出去”工作中的风险,需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逐步完善我国保险业境外机构监管体系。保监会启动《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对中资保险公司设立(或收购)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审批和监管体系。二是完善跨境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作为监管母国,就特定中资跨国保险集团定期召开监管联席会议,增强中资跨国保险集团的国际监管协调。同时,加大对东道国监管机构召开的监管联席会议的参与力度,有效防范跨境风险传递。三是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与重点国家或地区保险监管机构的日常沟通,增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以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为基础完善跨境监管协作机制;对已签署的备忘录进行梳理并予以更新;对于已有互设机构或未来可能互设机构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分阶段、有步骤地协商签署有利于双方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的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继续深化国际合作交流,为保险业对外开放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一)不断提升国际保险监管的影响力和领导力

 

    作为全球最大的保险新兴市场代表之一,积极推动IAIS治理结构改革,提升新兴市场成员在IAIS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提高中国参与保险监管全球治理的层次和水平。进一步提升保监会在IAIS执委会中的领导力和话语权。

 

    (二)深入参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制定

 

    保监会利用各种机会,在不同层面,以不同方式针对国际规则制定中的重大战略问题和技术问题,充分表达中方立场和意见,为解决全球性保险监管问题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继续深入跟进中国公司参与2018年G-SII认定的相关工作,确保我国保险机构参与2018年G-SII认定工作取得圆满成功。继续组织更多中国保险机构参与IAIS开展的实地测试工作,反映更多包括我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特点,争取在ICS 2.0(全球保险资本标准)中使我国的各项诉求得到合理解决,降低我国险企可能面临的ICS资本压力,维护我国保险业利益。计划于2018年承办一次跨行业评估专家组会议,承办一次资本偿付能力与实地测试工作组会议,进一步加强与IAIS工作组成员和有关专家的交流,在规则制定层面寻求更多共识。

 

    (三)积极构建同重点国家和地区的双边合作渠道

 

    保监会重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机构以及国际组织的监管交流和技术合作。目前,保监会已与新加坡金管局、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美国联邦保险办公室、韩国金融监督院、中国香港保险业监理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等21个金融监管机构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及监管合作换文、共同行动计划、技术合作协议等文本。保监会充分利用中美、中欧、中英、中法、中德等高层对话机制,以及中新经贸工作联合工作组、中俄保险工作组会议等机制,深化与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美国联邦保险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俄罗斯央行等主要市场保险监管机构的双边监管合作,围绕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大病医疗和健康险、巨灾保险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等重点工作加强交流。同时,保监会借助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加强与AFIR成员等亚洲保险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提高在亚洲保险市场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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