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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文章:商业护理保险发展分析(2022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2-07-05

 

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养老与健康保障研究所所长 朱铭来

 

    一、商业护理保险政策沿革

 

    2006年6月,原保监会审议通过《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护理保险为商业保险公司可经营的健康保险产品。此后,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和失能人员数量的增长,除了在社保层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之外,国家开始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商业护理保险发展,以满足失能人员护理需求。具体内容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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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的开发监管,原保监会和银保监会也在多个文件中提及并加以规范。2016年9月,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2017年5月,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规定,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出台了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第3号),该办法里多次提到护理保险,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护理保险尤其是长期护理保险进行了规范。包括:护理保险的定义、给付条件、保障责任、保险期间、等待期等。

 

    2020年1月,银保监会等13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0〕4号),提出研究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

 

    二、商业护理保险发展概况

 

    (一)发展历程

 

    自2005年国泰人寿推出我国第一款商业护理保险产品以来,护理保险在我国健康保险市场中占比长期低于1%,与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趋势相比形成显著差异。2013年我国启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商业护理保险以一种快速返还类理财型保险的方式投入市场,使商业护理保险经历了一段爆发式发展的时期,在图1中体现为2013—2016年保费增速和占商业健康险比例的快速增长。

 

    在2018年以前,商业护理保险市场相对不够规范,大多数产品虽然以长期护理为名,但并不能真正实现长期护理的功能;只有少数产品以失能或失智作为保险金的触发标准,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护理保险产品。2016年9月76号文和2017年5月134号文实施之后,监管部门要求护理保险产品不得短存续期,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并要求各保险公司对现有护理保险产品进行整改。监管政策趋紧使得商业护理保险逐渐回归保障,大量产品停售(见表2),保费规模在2017和2018年间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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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同时,2016年国家启动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经办,发挥商业保险的专业优势和服务功能。在积极经办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过程中,商业护理保险保费规模得到恢复性增长。近几年,国家层面越发关注商业护理保险在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中起到的作用,预测其保费规模也将持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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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截至2022年4月18日,市场上共有39家保险公司销售商业护理保险产品,在售产品共110款。按照产品经营主体类型来看,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公司。其中,人寿保险公司数量最多,达到29家,在售产品39款,占产品总数的35.45%。健康保险公司有7家,虽然少于人寿保险公司,但推出的商业护理保险产品数量却达到了65款,占产品总数的59.09%,远高于人寿保险公司产品数量。另有3家养老保险公司推出了6款产品。

 

    将在售产品按照承保方式、险别类型、产品类型、保险期间进行划分,其结果如表3所示。可以发现,目前在售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种类较丰富,其中,个人险、主险、传统型以及商业护理保险占比较高,分别达到71.82%、74.55%、85.45%和77.27%。商业护理保险团体险也占据一定比重,以团体的组织形式进行销售,丰富该险种的种类,提高了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的市场接受度。同时,在售的护理保险附加险产品大多附加于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等险种的主险条款中,实现保险产品的全面保障。另外,保险公司的护理保险产品以保障为主,为满足不同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增加保险的理财功能,有的保险公司推出投资型护理保险产品,并设置产品万能账户,表现为新型商业护理保险产品,占比达到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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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特别强调的是,2018年后,在监管形势日趋严格和制度标准尚未健全的市场环境下,市场上仍然在售的商业护理保险产品数量有限,而且在此期间上市的、本质功能为失能老人护理照料的保险产品,全部为定额给付型,没有费用报销型产品,这对控制赔付风险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如表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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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业护理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代际互惠观念强,商业保险护理保障的认知度低

 

    在平衡互惠机制影响下,中国出现了代际间“反馈模式”:父母养育子女,子女成年后赡养年迈的父母,即是一种双向交流、均衡互惠的代际交换模式。在这种模式的影响下,加之以传统的行孝文化,失能老人更倾向于依赖家庭成员护理,而非保险保障。

 

    同时,根据《2021中国长期护理调研报告》,消费者对商业护理保险产品了解较少,认可度低。仅有两成消费者了解商业护理保险投保年龄限制,遑论保险金给付条件,而部分消费者即使购买商业护理保险之后仍未详细了解保险条款。除此之外,超半数受访成年人对自身失能风险持过于乐观态度,低估了未来的护理需要。另有成年人认为,必须在年轻时就进行护理规划,但更多的人认为规划的执行十分困难。护理规划重要性和可行性之间的矛盾,反映在商业人身保险配置组合上:与失能风险直接相关的长期护理保险,在各类商业人身险中的购买率最低。

 

    (二)业务规模小,保险公司参与程度低

 

    2021年商业护理保险保费收入为132亿元,仅占健康险保费收入的1.5%,商业护理保险保费收入并未随着健康险市场的快速扩张而增加,主要存在以下原因:其一,在134号文发布以后,凡以护理为名但不能体现护理功能的产品全部停售整改,大量产品下架;其二,健康险规模的快速扩张主要来源于占比最高的医疗险业务规模的高速增长,而护理保险在其中占比并不高;其三,商业护理保险与医疗机构之间、护理机构之间并没有进行紧密合作,阻碍了完整产业链的形成,进而影响了相关产品的开发。

 

    此外,保险公司缺乏参与开发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的积极性。目前我国有89家人身险公司,其中有39家公司推出了商业护理保险产品,仅占人身险公司总数的43.82%。而39家人身险公司中有25家仅推出一款商业护理保险产品,市场集中度过高。同时,商业护理保险主要由健康保险公司推出,但健康保险公司仍以医疗险和疾病险为主打产品,因此供消费者选择的护理险产品也不多,消费者往往选取重疾险以及年金险来应对失能风险,挤占了商业护理保险市场。另外,由于商业护理保险利润较低,进一步减弱了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的积极性。

 

    (三)保障功能偏弱,产品设计有待完善

 

    虽然134号文要求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部分实质为理财业务发展模式的产品已经停售,但现存商业护理保险产品形态仍与寿险产品形态相似,产品资金属性较强,保障功能偏弱,使得市场存在大量功能类似的替代品。

 

    商业护理保险产品设计体现了其保障能力偏弱的实际,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其一,种类较少,产品同质。2021年在售销量较高的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特征是保险期间较短、现金价值高,产品的投资属性高于保障属性,在这种模式下,各家保险公司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缺乏针对性。其二,投保年龄和投保期间局限性较强。目前大部分商业护理保险投保年龄限制在65周岁以下,保险期间最高至75周岁,终身保障产品匮乏。2018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数据显示,我国老年人在75周岁后失能概率会大幅上升,而我国商业护理保险的保险期间设置则不能对其进行有效保障,导致产品失去了主要的需求市场。其三,产品多为现金给付,替代性强。目前在售商业护理保险产品大多为固定金额给付,并不能真正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其四,产品费率较高,价格昂贵。目前我国商业护理保险费率确定大多依赖再保国外数据的失能发生率,缺乏本国实际的精算标准、精算人员和费率厘定所需数据,使得保险费率较高,超出了大多数消费者的承受能力。

 

    四、加快商业护理保险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社商结合,积极参与社保层面长期护理保险

 

    自2016年正式启动以来,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成绩显著。长期护理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基础设施”基本搭建完毕:已经存在近5000家护理机构,已有80万人接受养老护理员培训,预计2022年底达到200万人,同时颁布了关于失能评定、护理培训等若干市场规范标准,取得了较高的满意度,也为商业护理保险下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并提供了宝贵的运营经验和群众基础。

 

    同时,单独依靠社保层面长期护理保险满足失能人员护理需求并不符合我国国情,社保层面长期护理保险更多地体现为“保基本”功能,商业护理保险需要补足剩余个性化需求。而商业保险公司依托社保层面长期护理保险来为自身商业护理保险开发积累更多数据和经验,这是我国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发展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经办工作,加强宣传,培育专业的商业护理保险专业经办和销售人员,提高目标群体的参保意识,并借助于社会保险创造的外部环境和提供的运营经验进行成本覆盖,进而利用掌握的各类长护数据测算分析,以开发合适的商业护理保险产品。

 

    (二)明确定位,找准目标客户群

 

    保险公司开发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的参与程度低,很大原因在于产品同质化、可替代性强,且保障人群一般化,利润水平较低。区别于社保层面长期护理保险,商业护理保险定位应为长期护理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足客户多样化护理保障需求。具体而言,商业护理保险目标客户群应先瞄准中产以上的中高端客户群,以实现创收,吸引更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在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向中低收入客户群延伸,以达到普惠目的。因此,现阶段商业护理保险产品开发方向应为中高端护理险产品。

 

    (三)创新设计,实现精准保障

 

    首先,在保障对象方面,拓宽年龄限制,并针对不同需求人群进行差异化保障。商业保险公司可根据大数法则和精算模型,适当拓宽投保对象年龄限制,以实现对失能概率较高的高龄老人的护理保障。对于较高收入且已享受基本保障人群,可设计理财储蓄功能产品;对于收入相对较低人群,产品应首先考虑基本护理保障,重视与护理机构的衔接。其次,在保障范围方面,明确与医疗险等其他健康险保障界限,厘清各类保险的保险责任,体现商业护理保险保障功能的差别化。最后,在费率厘定方面,商业护理保险定价的数据基础是民众的失能发生率或护理服务使用率,定价体现的应是长期的护理风险,综合考量失能发生率、护理康复率、护理死亡率以及退保率等综合指标,结合科学精算模型,合理进行产品定价。

 

    (四)培育专业护理队伍,完善护理市场

 

    护理体系的完善为商业护理保险发展提供了现实支撑,应进一步增强商业保险公司和护理体系其他参与方的协同性,实现护理产业链的完整化。此外,可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业务向养老护理产业延伸,真正实现保险与医养健康的结合,为参保人群提供一站式护理服务,形成链条式服务体系,在提高商业护理保险护理服务质量的同时,进一步降低护理成本,实现参保者、商业保险公司、护理人员和护理机构等护理服务参与方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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