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偿二代三支柱对产险公司经营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6-05-24

 

    朱仁栋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2015年2月,偿二代进入试运行过渡期,偿付能力监管跨入“偿二代”时代。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体现了清晰的风险导向:通过多轮行业测试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第一支柱,更科学合理地计量保险公司的可量化风险;在第二支柱中使用了全新的“风险管理评估得分直接影响最低资本”的思路,结合风险综合评级,将风险管理在公司中的地位推动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方面的规定也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通过市场的力量实现了对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有效完善。偿二代的发布是保险行业的重要里程碑,将对行业造成深远的影响。在保监会的强力推动下,业内各公司也展现了积极的应对态度。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风险管理文化将在偿二代的影响下,深入渗透进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行业发展也将更加稳健。本文从偿二代三个支柱出发,在偿二代对产险公司的影响、风险管理工作等方面提出一些个人观点和建议,供参考。

 

    一、背景

 

    2015年2月1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从发文之日起进入偿二代试运行过渡期,期间采用“双轨制”编制偿付能力报告。这标志着2012年启动的偿二代建设工作告一段落,偿付能力监管进入“偿二代”时代。

 

    偿一代下,资产和负债评估均比报表口径更为保守,最低资本的计量过于粗放,衡量风险的方法仅仅是通过业务规模和资产非认可比例两个手段,其监管导向主要是要求保险公司保持业务规模增长与资本增长的相互协调。因此,从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角度来看,在偿一代下,保险公司并没有足够的动力进行风险管理。

 

    偿二代以中国国情为基础,坚持“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基本原则,采用三支柱监管体系,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和价值管理通过17项监管规则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在偿二代下,第一支柱科学合理地计量了保险公司的可量化风险;第二支柱全面地覆盖了保险公司的难以量化风险,通过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鼓励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同时将流动性风险纳入偿付能力管理的范畴;第三支柱通过信息披露、信息交流和信用评级,引导和发挥相关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监督约束作用,借助市场的作用防范监管机构难以直接监管的风险。

 

    自去年以来,偿二代受到了国际保险同行和国内政府高层的高度评价,其建设的时机、整体模型的选择,以及背后体现的加强风险管理的监管思路,无不体现了“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核心原则。在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和标准的今天,偿二代也为其他新兴市场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经验。

 

    目前,通过三轮全行业测试,各家产险公司已经对偿二代的整个体系尤其是定量部分有了全面的认识。在风险管理方面,大多数公司也已经开始按照偿二代要求,对自身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查缺补漏。可以说,偿二代对保险行业的最大好处之一,就是提升了广大从业人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

 

    二、第一支柱

 

    偿二代第一支柱是定量资本要求,有九项监管规则,包括实际资本的计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和压力测试。第一支柱中大大小小的因子,有的是通过行业测试得到的智慧结晶,有的则体现了监管的风险管理引导意图。本部分从资本、直保、再保和投资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融资渠道的放开与资本管理的压力

 

    在资本溢额方面,由于准备金口径变化、非认可资产比例取消、车险风险因子大幅降低等原因,偿二代实施后,产险行业共释放实际资本500亿左右。在融资渠道方面,2015年1月,资本补充债券的渠道放开,保险公司通过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即可将资本金扩大一倍;《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在2014年11月也已向全行业发布征求意见,提供了8种补充资本的途径供保险公司选择,其中包括投资型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增值、资本补充债券、应急资本和巨灾债券等非传统融资渠道。

 

    资本方面的利好消息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的资本约束大大放松,保险公司在扩大业务规模、开展非传统投资、拓展非保险业务时少了很多后顾之忧。与此同时,资本管理方面的压力也随之而来。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意味着发债、房地产评估增值等手段对资本补充的作用有限;由于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均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偿一代下的注资在偿二代下对充足率的改善效果减弱;而单个保险业务线的资本需求降低、再保资产需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补充新规对财务再保险的限制,都使得偿一代下非常常见的财务再保险在偿二代下基本失去了改善偿付能力的效果。

 

    在风险量化方面,保险公司可借助偿二代建立经济资本模型,将风险限额、资本占用分解到各业务线,并建立资本预算、资本考核体系,逐步将风险管理的任务通过考核分配到相关条线和部门,将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融入公司文化,不断提升资本使用效率。

 

    随着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张、非传统投资的迅速增加、资本市场的大幅震荡和费改带来的竞争加剧,保险公司需要在资本管理上做出更多创新,才能让资本支撑成为业务发展的坚强后盾,而不是让资本限制成为束缚业务发展的牢笼。

 

    (二)直保业务:精耕细作,分散为王

 

    在偿二代下,更精细的管理将带来更高的资本效率。根据偿二代规则,如果某类业务综合成本率低于95%,该业务的保费风险资本可享受5%的减免;如果未决回溯偏差超过一定比例,则准备金风险资本将受到惩罚。风险因子方面,车险由于其件均保额低、业务规模大、管理经验多,其风险因子远低于财产险、船货特险和信用保证险等件均保额高或风险易集中爆发的业务线。因此,车险占比较高的公司,在偿二代下会释放更多的资本;而信保、航运等业务则更需要加强管控。

 

    业务结构方面,由于风险分散的作用,非车险业务结构的多样化有助于降低保险风险资本。比如A、B公司非车险保费规模均为10亿,A公司企财险和信用保证险各占一半,B公司7类非车险种各占1/7,偿一代下二者最低资本相同,而偿二代下A公司保费风险最低资本约为B公司的两倍。

 

    (三)再保业务:规模、风险与成本的博弈

    在偿二代下,比例分保、险位超赔和巨灾超赔分别通过降低保费风险暴露、降低超赔特征因子和降低最大可能损失这三个不同途径来降低保险风险。同时,资本充足率不同的再保公司会产生相差极大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充足率高的再保公司议价能力更强。产险公司在确定再保方案、谈判价格时,应综合考虑偿二代下自身和对方资本成本的影响,以确定双方均可接受的价格区间。

 

    对再保公司来说,如果未能在偿二代正式实施时达到100%的充足率,由于信用风险因子将高达26.1%甚至74.5%,而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司风险因子仅4.7%或1.3%甚至0.5%,充足率不足的再保公司将面临中国区业务损失殆尽、被淘汰出中国市场的局面。为防止业务流失,目前外国再保公司的国内分公司已陆续向合作对手表态将通过各种方式使充足率达标。

 

    (四)投资业务:风险、收益和资本成本的重新审视

    由于偿二代明确了各类投资资产的资本占用,保险公司在制定战略资产配置时,可以综合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率与资本成本。

 

    股票方面,偿二代下股票资本占用增加至偿一代的3倍左右(考虑分散化),因此股票资产占比较高的公司偿付能力受影响较大。当然,股票本身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保险公司所持股票一天的市值变动吃掉一年承保利润的情况时有发生。

 

    不动产方面,投资性不动产资本占用较偿一代降低,主要关注点应转向流动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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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表中偿一代风险因子即非认可比例;偿二代风险因子已考虑分散化效应。偿一代和偿二代下的风险暴露均为成本法下的不动产账面价值。

 

    子公司和联营企业方面,考虑分散化后权益价格风险约为5%-8%,与偿一代下的非认可比例略有上升。对于金融类和保险关联行业的子公司和联营企业,还分别将享受25%和20%的资本减免。结合2014年10月发布的《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这些因子也体现了监管对混业经营趋势的“既开放又审慎”的态度。

 

    此外,金融资产会计分类对资本需求也会有一定影响,此处限于篇幅不再详述。

 

    三、第二支柱

 

    偿二代第二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包括三项监管规则,分别是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流动性风险。以下分别进行阐述:

 

    (一)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二代”

 

    《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可以看做是《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0]号)的升级,在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对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综合评级。该规则将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的风险结合在一起,对保险公司作出评价后,根据其评级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通过监管措施,风险综合评级作为偿二代整套规则的核心抓手,让偿二代可监管风险部分的管理最终落地生效。

 

    与分类监管一代相比,偿二代下风险综合评级涵盖的内容更加科学、全面,新增了对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的管理要求,也对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提出了更高的管理标准。保险公司对各类风险均需投入足够的精力进行管理,以防因评价类别下降而受到监管限制。

 

    (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穷则思变

 

    过去三十年间,产险行业持续高速增长,但风险管理部门却总如“鸡肋”一般受到冷落,发布的政策难以落地,开展的工作难见成效,日常工作则多为应付监管报告。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人力不足,有的是因为没有管理抓手,更重要的则因为是风险管理工作短期内难以体现价值,很难得到管理层的重视。

 

    《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对保险公司各类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和遵循情况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除了诸如考核权重、人力配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各种要求外,还由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管理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控制风险最低资本,评分满分的公司将享受10%的资本减免,而评0分的公司将受到40%的资本惩罚。

 

    11号文以控制风险最低资本要求作为抓手,将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水平挂钩。在资本压力下,风险管理较差的保险公司将“不得不”进行各项制度的建设,并按照监管要求落实执行;而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公司将在资本减免的激励下,梳理各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由于偿二代最低资本涉及各类可量化和难以量化风险,保险公司还是需要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上做足工作,在全面风险管理上练好内功,在日常工作中做好风险识别和指标监控,把风险管理工作真正融入到各个条线,做到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资本效率与提升公司价值的统一。

 

    (三)流动性风险:动态角度的补充

    第一支柱的1-8号文都是基于报告时点的静态指标进行评估,如上年末的未决准备金、股票在年末的账面价值、再保应收账款在年末的时点值,等等。与可量化风险相比,流动性风险很难以资本计量,也很难通过持有资本来防范。《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正是从动态的角度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行了补充。

 

    12号文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设定了净现金流、综合流动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三个监管指标,并通过现金流压力测试引导保险公司加强现金流管理,防范流动性风险。

 

    四、第三支柱

    偿二代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机制,包括三项监管规则,分别是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交流和保险公司信用评级。第三支柱对监管机构难以监管的风险进行了补充,通过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力量防范风险。

 

    《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与2010年发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比,13号文包括每季度的定期披露和日常经营业务中的披露,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点、公开范围都提出了更为详尽的要求。

 

    《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对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行为进行了规范,还对评级公司限定了多个条件。其中,保险公司在境内融资需要进行评级的,必须聘请境内信用评级机构。

 

    五、结语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风险管理是其核心工作和基本职能,因此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来说尤为重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保险行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风险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保险公司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一定要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在偿二代的大背景下,保险公司应当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尽快搭建起良好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工作上的动作越快,越能够享受到偿二代改革带来的红利。

 

    在偿二代的推动下,保险公司应努力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环境,建立起重视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和管理哲学。风险存在于公司的每个环节,风险管理也必须体现到从公司管理层到每位员工、从公司战略到每项具体工作中去。文化是实现公司战略的行动指南,在重视风险管理的文化背景下,保险公司才能真正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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